教工应严格遵守学校考勤制度,严格执行学校作息时间,按时上课、下课,不得迟到和提前下课,不得旷教;教工在学校工作期间必须严格执行请假制度,按照有关程序办理请假手续,并承担相应的责任。根据《惠来县教育系统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》(惠教〔2013〕9号)文件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教师不得旷教,确因特殊原因需请假者,应提前一天请假,经批准后由教务处落实(级长)安排代课。请假由校长审批,两天以内可口头(或电话)报批,超过二天的须到办公室填写《惠来县教育系统工作人员请(休)假审批表》,按相关程序办理请假手续,回校后须到办公室销假。没有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准假而离岗者,一律以旷教论处。情况特殊未能办理请假手续的,销假后必须及时办理补假手续,否则视为旷教。
二、教师旷教每节课扣款40元(三个迟到或早退按一节旷教计,迟到或早退超过15分钟按旷教计),事假每节扣款30元,病假(须提供相关证明)不发课时补助,公假不扣款。
三、领导、教工应准时参加各类会议,没有参加会议或因事因病请假者,每次会议以一节课计,按第二条款规定扣款。
领导会议、全校教工会议出席情况由办公室登记;级组会议由教务处负责登记;班主任会议由政教处负责登记;科组长会议由教科室负责登记;科组会议由科组长负责登记(包庇科组会议缺勤的,一经查实,追究科组长及挂科组领导责任,并相应处罚科组长及挂科组领导)。会议结束后负责登记的人员把缺席者名单交教务处汇总。
四、由教务处安排代上课的教师,每节课补助20元,已接受而没有代上课的教师,每节按旷教论处。
五、教工必须严格执行请假制度,不得弄虚作假,按有关规定办理请(休)假手续。
1.产假:教工因生育请假,提交结婚证、准生证、出生证等,手续完备,给产假90天,以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可请产假125天。对晚育独生者,可增加产假15天。产前、产后需休息者,按病假处理。
2.婚假:教工已经法定程序办理结婚手续的,可休结婚假5天,实行晚婚者(即男25周岁,女23周岁),可增加婚假10天。
3.丧事假:教工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,可给予丧事假5天,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,也可给予丧事假5天。
4.事假:教工因特殊情况需请假,理由必须客观、真实,不能弄虚作假。经批准,原则上给事假5天,每月只准假一次。
5.病假:教工因病请假,由患者提供县级或以上医院化验单、病历、诊断证明书(须要有两位主治医生签名,注明治疗、休息时间),患者需治疗15天以上或属县外医院诊断证明书的,由学校委派二位同志到医院核实。
六、教工请(休)假,全学期累计节数达该教师周课时数及以上者,其绩效工资将按下列规定发放:
1.每学期教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。
(1)每学期旷工(旷教)累计达5个工作日以上(含)的、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(含)以上的、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(含)以上的;
(2)3个月以上(含)脱产学习的;
(3)被解除聘用合同的;
(4)受行政开除处分或辞退的;
(5)因违法违纪或其他有关规定停发工资的;
(6)借调到教育系统之外工作的。
2.每学期教职工病假累计在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的、事假累计在15日以上1个月以内的,发给本人考核绩效工资的50%。
本制度解释权归校长室,原有制度与本制度不相符的,以本制度为准。
本制度从2014年9月起实施。